为了充分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,同时为了撤县设区后,与柳州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一致,根据自治区民政厅、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,经县人民政府批准,同意将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由现行的435元/人·月提高到500元/人·月;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2880元/人·年提高到3200元/人·年,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截止12月15日,我县现有城镇低保对象247户402人,农村低保对象2737户6299人。提高低保标准后,原享受城镇低保对象按补差方式给予的月保障金(310元)提高18元,月保障金每年增加约8.8万元,但县级配套资金不增加;原享受农村低保对象按分类施保方式给予的月保障金保持不变。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要求,新增加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人数2334人,全年农村低保金将达到1343.85万元,全年增加低保金466.04万元。(县民政局 李国涛)